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43號
原   告 甲○○○
            弄37
原告與被告土地銀行豐農分行即豐原市農會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208,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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