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320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葉怡君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27日下午3時38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