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15號
原 告 御邸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周志安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