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15號
原   告 御邸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周志安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鄭雅仁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98 年度 士簡 字第 115 號裁定(98.02.20)[撤回]
  • 士林簡易庭 98 年度 士簡 字第 115 號裁定(98.05.19)[撤回]
  • 士林簡易庭 98 年度 士簡 字第 115 號裁定(102.06.18)[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