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51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王建民
       王春娟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肆拾玖萬壹仟叁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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