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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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之一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因應業務需要,經104年6月12日第七屆104年度第二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原捐助章程第5條之1關於董監事續聘事宜,爰依法請求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第七屆104年度第二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新竹市政府函、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修正前與後之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捐助章程如附表第5條之1之變更,主要係修訂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董監事遴聘、續聘之要件及監事會成立之方式,核屬對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而其修正後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相違,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說明│├─────────────┼─────────────┼─────┤│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一:│為強化捐助││每屆董、監之遴聘,于期滿前│每屆董、監之遴聘,于期滿前│章程第五條││二個月由本會董監事成立審查│二個月由本會全體董監事成立│之一有關本││委員會選任之。│審查委員會選任之。│會董監事續│││董監事之續任與否,需經審查│聘規定,予│││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以明確化,│││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並落實續聘│││始得續聘之。另監事會之成立│作業之機制│││,應由獲得續聘之全體成員中│。│││互選三人為監事會監察人;其││││餘為董事會之董事。餘悉依本││││會章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