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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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平鴻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捌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