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楊家昇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
被   告  賴呈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2樓增建部分如附圖A部分(面積21.72
5㎡)、3樓如附圖B-1部分(面積6.9125㎡)及3增建部分如附圖B
部分(面積21.725㎡)、4樓如附圖C-1部分(面積6.9125㎡)
及4樓增建部分如附圖C部分(面積21.725㎡)、5樓如附圖D-1部
分(面積6.9125㎡)及5樓增建部分如附圖D部分(面積21.725㎡
)、頂樓如附圖E-1部分(面積6.9125㎡)及頂樓增建部分如附圖
E部分(面積21.725㎡)隔間拆除,並將占用部分騰空返還予原
告。」,是本件之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270元
【計算式:原告上開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建物之面積合計為(21.
725㎡5)+(6.9125㎡4)=136.275㎡,按系爭建物總面積
為900.26㎡(參原證1)其110年度之課稅現值為1,620,300元(
參原證5)比例之每㎡計算後為,(136.275㎡(1,620,300元
÷900.26㎡)=245,270元;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