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18號
原   告  海潤 工程行即 薛仕宗
訴訟代理人  黃宥勝 (即 黃瑞忠 )
       洪文佐 律師
被   告  黃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承攬被告位在屏東縣○○鎮○○○○街
○○號及其母親在同街88巷38號房屋之裝修工程,被告尚積欠
工程款新臺幣367,250元未清償,乃請求被告給付前揭工程
餘款。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住所地在屏東縣○○鎮○
○○○街○○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
本院送達之補費裁定,亦係由被告於前揭地址本人親收,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
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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