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761號
原   告  林鈺翔
被   告  卡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於高雄市湖內區,此有被告所有郵
局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見本院卷第51頁)及中華電信資
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53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住所地
應在高雄市湖內區,非屬本院之管轄範圍,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