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431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何明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叁佰捌拾元,及其中伍萬零叁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伍萬零捌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