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三號
聲請人立得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澤 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事件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二千一百四十九萬一千三百六十三元,應徵聲請費銀元肆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應由聲請人補繳。
二、請提出所陳各資產之照片及現值,其中有關土地及房屋部分,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至於應收帳款部分,則請陳報現收取之情形,有無因而涉,如有,其現進行之情形如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在各金融機關之存摺影本、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度之申報營利事業所稅之申報資料或國稅局之核定書、聲請人之全體股東名單(須含各該股東之投資額為多少及是否均已繳足股款之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