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丙○○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四九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晏鵬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