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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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8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其中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邱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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