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給付租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
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
12月18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
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