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42號聲請人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鄭伊汝┌─────────────────────────────────────────────────────┐│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邱詩倩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64,515元│CC0000000│106年7月26日││││限公司重慶分公司│││││├─┼────────┼─────────┼──────────┼───────┼─────┼───────┤│2│邱詩倩│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55,000元│CC0000000│106年7月19日││││限公司重慶分公司│││││├─┼────────┼─────────┼──────────┼───────┼─────┼───────┤│3│邱詩倩│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55,000元│CC0000000│106年7月12日││││限公司重慶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