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04號聲請人 鄭宗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500│├──┼────────────┼────────┼──┤│2│同上│87NX0000000-0│50│├──┼────────────┼────────┼──┤│3│同上│88NX0000000-0│93│├──┼────────────┼────────┼──┤│4│同上│89NX0000000-0│115│├──┼────────────┼────────┼──┤│5│同上│90NX0000000-0│106│├──┼────────────┼────────┼──┤│6│同上│91NX0000000-0│129│├──┼────────────┼────────┼──┤│7│同上│92NX0000000-0│94│├──┼────────────┼────────┼──┤│8│同上│93NX0000000-0│92│├──┼────────────┼────────┼──┤│9│同上│94NX0000000-0│99│├──┼────────────┼────────┼──┤│10│同上│95NX000000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