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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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3號

聲請人 林酩翔

相對人 林旭彥 即振達工程行

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聲請人無力支出程序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其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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