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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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36號

聲請人 楊溫強

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吉虹蓉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林翠珊

法官陳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俞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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