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36號
聲請人 楊溫強
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吉虹蓉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林翠珊
法官陳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