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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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請人 廖萬秋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3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

  114年7月1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33914-9

1

1000

002

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2622-0

1

58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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