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2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郭雅娟
       洪彩瑛
       馮景憶
被   告  林弘青
被   告  莊侑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一
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
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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