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裕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顯怡 間請求給付喪葬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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