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施淑珍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
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
年7月2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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