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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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94號原告 張馥禧 被告 林連灶
林讚發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75,000元(即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占用面積:243,000×125=30,37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