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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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870號債權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壹佰叁拾捌萬伍仟元及其中附表編號六應與債務人乙○○連帶給付債權人貳拾捌萬伍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之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1187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發票人│背書人││號││(新臺幣)│││││├──┼───────┼───────┼────────┼─────┼───┼───┤│001│98年11月19日│300,000元│98年11月19日│YA0000000│甲○○│無│├──┼───────┼───────┼────────┼─────┼───┼───┤│002│98年11月27日│250,000元│98年11月27日│YA0000000│甲○○│無│├──┼───────┼───────┼────────┼─────┼───┼───┤│003│98年12月6日│150,000元│98年12月7日│PUA0000000│甲○○│無│├──┼───────┼───────┼────────┼─────┼───┼───┤│004│98年12月11日│250,000元│98年12月11日│PUA0000000│甲○○│無│├──┼───────┼───────┼────────┼─────┼───┼───┤│005│98年12月13日│150,000元│98年12月14日│PUA0000000│甲○○│無│├──┼───────┼───────┼────────┼─────┼───┼───┤│006│98年12月1日│285,000元│98年12月1日│AW0000000│乙○○│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