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26號聲請人 康秀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榮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抵押不動產於民國94年1月20日變更後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具狀更正本件拍賣不動產之正確附表(聲請狀附表中○○○鎮○○段531-7、532-1等二地號土地似非屬設定抵押之不動產,若該二地確為設定抵押之範圍.請提出該二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地號若經異動,請併同提出異動前後之證明資料。)
三、相對人康榮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聲請人之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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