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秀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醋酸氟輕松軟膏肆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秀麗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1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醋酸氟輕松軟膏4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1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無訛,並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醋酸氟輕松軟膏4瓶,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12134號卷第9、47頁),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同前偵卷第15頁);茲扣案之醋酸氟輕松軟膏4瓶,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即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禁藥一節,有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9年6月28日桃衛藥字第0990059912號函1紙附卷可佐(見同前偵卷第
44頁),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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