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5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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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56號原告 楊永新 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本件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記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並以該機關之代表人(即 陳玉好 所長)為法定代理人,原告應予以補正。
二、又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即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應予以補正。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乙份。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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