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21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告 李昭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4,80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