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218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告 李昭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4,80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