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5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彰選任辯護人徐文彬律師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30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44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6年9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4頁),上訴人並於10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見本院卷第272頁、274頁),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即於10
6年11月15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補正裁定並於106年11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5頁),詎上訴人未於送達發生效力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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