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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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 洪佳珍 相對人即失蹤人 蕭宏璿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蕭宏璿(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即失蹤人蕭宏璿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聲請人為其配偶,相對人自95年6月6日無故離家出走,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遂提出本件聲請,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6年3月3日106年度亡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入出境紀錄、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健保、勞保投保資料及就醫紀錄等件為證,又經本院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
106年3月21日將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為證,經本院核閱屬實。
(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依法得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而綜觀上開事證,相對人為00年00月00日生,已於95年
6月6日離去住所,生死不明,失蹤至今已達11年,又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本件聲請合乎前揭規定,應准予依法宣告死亡,並依法推定相對人於102年6月6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家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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