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玫金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搶奪│竊盜│││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底至96│96.02.17│96.02.17│││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58號│偵字第2935號│偵字第2935號│├──┬────┼───────┼───────┼───────┤│最後│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10│96年度訴字第10││││1485號│36號│36號││├────┼───────┼───────┼───────┤││判決日期│96.08.22│96.09.17│96.09.17│├──┼────┼───────┼───────┼───────┤││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10│96年度訴字第10││││1485號│36號│36號││├────┼───────┼───────┼───────┤││判決確定│96.09.14│96.10.15│96.10.15│││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5342號│執字第5839號│執字第5839號│└───────┴───────┴───────┴───────┘
(續)┌───────┬───────┬───────┬───────┐│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03.02│96.05.10│96.01.06│├───────┼───────┼───────┼───────┤│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935號│偵字第5993號│偵字第5993號│├──┬────┼───────┼───────┼───────┤│最後│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96年度易字第11│96年度易字第11││││36號│74號│74號││├────┼───────┼───────┼───────┤││判決日期│96.09.17│96.09.17│96.09.17│├──┼────┼───────┼───────┼───────┤││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97年度易字第11│96年度易字第11││││36號│74號│74號││├────┼───────┼───────┼───────┤││判決確定│96.10.15│96.10.15│96.10.15│││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5839號│執字第5869號│執字第5869號│└───────┴───────┴───────┴───────┘(續)┌───────┬───────┬───────┬───────┐│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02.09│96.03.12│96.03.12│├───────┼───────┼───────┼───────┤│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993號│偵字第5993號│偵字第5993號│├──┬────┼───────┼───────┼───────┤│最後│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96年度易字第11│96年度易字第11││││74號│74號│74號││├────┼───────┼───────┼───────┤││判決日期│96.09.17│96.09.17│96.09.17│├──┼────┼───────┼───────┼───────┤││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97年度易字第11│96年度易字第11││││74號│74號│74號││├────┼───────┼───────┼───────┤││判決確定│96.10.15│96.10.15│96.10.15│││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5869號│執字第5869號│執字第5869號│└───────┴───────┴───────┴───────┘(續)┌───────┬───────┬───────┬───────┐│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05.14│96.08.21│96.05.21│├───────┼───────┼───────┼───────┤│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993號│毒偵字第4194號│偵字第7062號│├──┬────┼───────┼───────┼───────┤│最後│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96年度訴字第18│97年度上訴字第││││74號│80號│263號││├────┼───────┼───────┼───────┤││判決日期│96.09.17│96.12.31│97.02.27│├──┼────┼───────┼───────┼───────┤││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1174號│1880號│263號││├────┼───────┼───────┼───────┤││判決確定│96.10.15│97.01.21│97.03.24│││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5869號│執字第1231號│執字第26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