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34,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珮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