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6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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