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清海 簽發之以第一銀行西壢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金額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元,第XA0000
000號支票壹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第三人陳清海簽發之以第一銀行西壢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金額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元,第X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