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張䕒文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1年11月12日│80,000元│0000000││││康分行 張明周 │康分行│││││├──┼─────────┼─────────┼───────┼─────────┼────────┼──┤│00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1年11月12日│80,000元│0000000││││康分行張明周│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