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文勝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七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八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十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八號及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三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四○號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三月,併科罰金十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又因㈡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上開㈠、㈡案件嗣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一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六月,併科罰金十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