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 郭蔡綉蓮 即 郭化龍 之繼承人
郭宗德 即郭化龍之繼承人 郭裕德 即郭化龍之繼承人 郭舜德 即郭化龍之繼承人兼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郭薰蓉 即郭化龍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二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1年11月10日及同年月16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飛瑞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2│飛瑞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