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債權人 郭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添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
㈡確認請求利率是否有誤?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
經約定或未有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㈢補正債務人表明指定匯入 林昭君 帳戶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