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字第132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上午
九時五十二分於本院嘉義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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