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忠倫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忠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倫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2年6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30115127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5年3月20日縮刑期滿(其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8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