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 陳唐求 被告 謝松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七五二二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十三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二千零八十七元,扣除原告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二萬一千五百八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一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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