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雅雯 代理人 吳惠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許雅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本』到院。
㈤聲請人提出切結書,切結「近一年來從事經營檳榔攤,每月收
入約6,000元」,請據實陳報經營檳榔攤之名稱、營業統一編號、營業之地址、每月之營業額等事項。並提出切結書。
㈥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0年10月31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由該承保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之證明文件,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㈧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老農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請查明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關於「
聲請前兩年內收入…總計624,000元」是否有誤繕?若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一份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依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144,000元【
計算式:每月工作收入6,000元24月=144,000元,惟聲請人誤繕為624,000元】、支出407,564元,收入遠低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
公告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依聲請人於聲請
調解時主張每月收入為6,000元,每月必要支出為17,076元,則聲請人每月之收入6,000元已不足每月支出之費用17,076元,如何有餘裕之金錢能按月履行更生方案?】?★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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