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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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5號聲請人 林有正 相對人 林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34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34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45%,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相對人負擔金額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11,349元(計算式:25,220元45%=11,349元)第一審測量費24,000元合計25,220元11,349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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