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號
上訴人 鄭杏春
訴訟代理人 程惠玲
洪文佐 律師
被上訴人 傅千瑜
訴訟代理人 傅家寶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傅千瑜(下稱被告傅千瑜)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95號),經上訴人即原告鄭杏春(下稱原告)於原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判決被告傅千瑜無罪,因而以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原告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對被告傅千瑜無罪之判決,改判被告傅千瑜有罪,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
法官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