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03號
113年度訴字第401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宗慶
選任辯護人李政昌律師
蔡牧城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848號、第11940號、113年度偵字第356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305號、第37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其是否合於緩刑之前提條件(被告似有因另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案是否應擴張至包含參與犯罪組織等部分之犯罪事實等節,尚有應調查之處,為了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0日下午3時15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合併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