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6號抗告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15日本院98年度家聲字第76號第一審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