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叁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168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397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5月11日草寮鑑字第099050004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本院經核前開偵查案件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意旨,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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