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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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之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影本,認該聲請為正當,該受刑人既已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