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6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陳炳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8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陳炳輝於各自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陳炳輝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2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特種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案件罪嫌重大,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9年7月9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因聲請人即被告甲○○、陳炳輝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被告甲○○、陳炳輝於各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即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王邁揚
法官林美玲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