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BS000-A109169(名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BS000-A109169A(名籍詳卷)
BS000-A109169B(名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余智葦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侵訴字第1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BS000-A109169、BS000-A109169A、BS000-A109169B於110年度原侵訴字第11號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邱韻如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張瑋庭